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外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更进一步提高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展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差和产业结构调整,现就作好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折合)煤矿分类处理工作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拒绝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以供给外侧结构性改革居多线,在稳固、强化、提高、通畅上下工夫,减缓解散煤炭领先生产能力,按照严格执法重开一批、实行生产能力移位解散一批、升级改建提高一批的拒绝,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展开分类处理,减缓解散陈旧违宪生产能力,提高安全性生产确保水平,增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决市场推展、政府引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起到,主动适应环境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展小煤矿较多地区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构成平稳的领先生产能力解散政策预期,引领市场主体提早制订解散计划,根据解散时间给与差异化政策反对。
坚决整体前进、重点突破。大力稳健积极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理工作,区分有所不同地区、有所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具体方法实行,着力解散一批安全性确保度较低、生产效率较低的小煤矿。
坚决再行立后斩、统筹兼顾。专责作好去生产能力、健供应和大位价格工作,根据先进设备生产能力获释、运煤地下通道建设、能源结构调整等情况,合理安排分类处理工作进度,避免区域煤炭供应大起大落。
坚决上下同步、各负其责。企业分担煤矿重开解散、升级改建等工作主体责任,各地负责管理制订本省(区、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并的组织实行,国家有关部门强化工作指导、给与资金奖补和政策反对。坚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铁矿范围与依法划界、须要尤其维护的涉及环境敏感区重合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应退尽弃;生态毁坏相当严重或2015年以来未批先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限期重开或引领解散。按照谁研发、谁维护,谁毁坏、谁管理的拒绝,作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缮工作。 (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增加至800一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解散,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应以比2018年底增加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法限期重开一批。通过严苛安全性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减缓重开解散不合格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
按照发改能源〔2019〕764号、发改运营〔2019〕785号等文件拒绝,2019年基本解散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3及以下的煤矿;长年投产停工(还包括多达批准后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引人注目等灾害相当严重煤矿。归属于符合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必须或分担类似供应任务,且合乎资源、环保、安全性、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保有或延期解散。
(二)政策引领主动解散一批。通过煤炭生产能力移位、中央财政奖调补资金反对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领资源条件劣、竞争力很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解散。 (三)具备条件升级改建一批。
反对剩下资源有确保、安全性条件较好的煤矿改建提高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构建机械化铁矿。近三年来再次发生较小及以上安全性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建的实行主体。升级改建后的煤矿不应不具备合理服务年限,追加生产能力部分要实施生产能力移位拒绝。希望具备条件的邻接矿井通过牵头改建提高能力。
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核、环评等申请迟于订于2020年12月底前已完成。 (四)严苛监管监察确需保有的少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保有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表示同意后创建表格、严格管理,地方政府涉及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企业要减缓实行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建,力争到2020年底前全部构建煤矿机械化。确需保有及升级改建的煤矿,不应合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维护红线管控拒绝,合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
三、实行步骤 (一)积极开展摸底排查。由省级出局煤炭领先生产能力联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辖区内30万吨/年以下煤矿底数,根据部门职责辨别、排查煤矿安全、资源、环保、质量、能耗等情况,对煤矿否合乎涉及法规、政策、标准明确提出确认意见。 (二)制订工作方案。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限期重开、主动解散、升级改建、少量保有等类型,弃矿明确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汇总表样式所附后),具体处理工作任务分工、已完成时限,构成本省(区、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理工作方案,于2019年9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方案制订过程中,可根据必须征询煤矿所在市(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作好与以往小煤矿处理方案的交会。
保有或延期解散煤矿要逐矿解释现状、原因、煤炭供应对象等情况。 (三)积极开展方案审核。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展开审核,重点是升级改建和保有的煤矿否不存在无法管理的安全隐患、否不具备机械化改建条件,企业主体否不具备安全性管理能力。
对不符合要求的方案,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地方改动完备。 (四)有序的组织实行。
省级有关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审核后的方案,更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的组织积极开展分类处理工作。白鱼出局解散煤矿要按照确认的解散时间倒排工期,具体投产时限、井口堵塞时间、安全性确保措施、监管责任主体等事项,保证解散期间安全性生产。分类处理方案可根据必须动态调整,反对各地在方案实行过程中及时减少一批重开解散或升级改建煤矿,涉及煤矿实时移入确需保有或延期解散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表格。
四、确保措施 (一)增强部门协商因应。在钢铁煤炭行业消弭不足生产能力和逃脱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正式成立专项牵头工作组,强化对各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理工作的指导。
各省级出局煤炭领先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的组织领导,压实涉及部门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保证分类处理工作稳定有序前进。 (二)杜绝追加30万吨/年以下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核)建设规模高于30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不得高于60万吨/年。
截至2018年底煤矿生产能力公告以外的煤矿应以仍然保有或升级改建,确需保有或升级改建的要核实该煤矿有数立项国家发改委和证照情况,凡审核程序、证照派发不合乎涉及规定的,未予升级改建或保有。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更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有关拒绝,对多达批准后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煤矿,中止技改资格,依法不予出局解散。 (三)严苛煤矿出局解散标准。
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出局解散工作要严苛遵守启动前审批、竣工验收后公告等程序,出局解散标准按照《煤炭行业消弭不足生产能力竣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省级出局煤炭领先生产能力联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开煤矿及时积极开展竣工验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小煤矿重开竣工验收的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不应监督煤矿企业在煤矿重开解散前遵守好矿山生态修缮义务,作好煤矿下陷地管理等工作,导致遗留矿山环境问题的,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仍然不予反对。 (四)希望实行生产能力移位。继续执行放接办能源〔2018〕151号、放接办能源〔2018〕1042号等生产能力移位涉及文件,符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重开解散煤矿在分类处理期间可之后限于提升换算比例等生产能力移位优惠政策。
希望地方的组织企业集中于交易解散生产能力指标,分类处理期间重开解散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采行集中于交易形式的,解散生产能力指标换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升20%。2021年底分类处理工作已完成后,之后保有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生产能力应以仍然作为移位指标参予生产能力移位。 (五)强化财政资金反对。
2020年前重开解散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合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调补资金反对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请、用于专项奖调补资金。各地要融合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引领小煤矿减缓解散。
(六)严苛煤矿证照管理。对责令投产整顿或长年暂停生产、不具备规定的安全性生产条件的煤矿,颁证部门不应暂扣其安全性生产许可证;经排查后仍不具备安全性生产条件的,不应吊销其安全性生产许可证。
对划入重开解散范围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涉及部门仍然办理安全性生产许可证、矿业许可证等证照推迟,煤矿重开后及时吊销证照。确因回采工作面已打算已完成须要办理安全性生产许可证推迟的煤矿,颁证部门要严苛审查其安全性生产条件,证件推迟不得多达煤矿计划重开解散时间,同时禁令煤矿施工新的拓展或打算工程。
对不存在一企多矿或债权债务纠纷的煤矿企业,可继续保有其营业执照或按照有关规定遵守经营范围更改申请。煤矿重开后,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作好涉及矿业权转让收益(价款)归还事宜。
(七)强化工作督促检查。自2020年一季度起,省级出局煤炭领先生产能力联合部门不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有关部门将定期通报各地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强化对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主动的组织积极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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